
一、破产中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形大致如下: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且该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就像在临近破产时,债务人特意向某一债权人清偿大额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通常会被判定无效。
若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比如二者合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虚构债务来进行清偿,这明显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破产中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是怎样认定的
破产中个别清偿行为撤销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这里的“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例如,企业已资不抵债,却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某一债权人单独偿还债务,管理人通常可申请撤销该清偿行为。不过,若该清偿行为能为债务人财产带来利益,如维持关键业务运转等,则不在撤销范围内。此外,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且没有使担保物价值减少的,不可撤销。
三、破产中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给有财产担保且担保财产够还债的债权做清偿,不算可撤销的个别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就担保物优先拿钱。
2.要是企业为维持基本生产,给债权人付水电费等,这也不算。企业维持生产对整体价值很关键。
3.企业付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也算例外。这些涉及职工生存和受害者权益保障,是为平衡多方需求。
当我们探讨破产中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文章中提到的几种典型情况外,还存在其他需要关注的要点。比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无效。另外,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且该清偿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也可能面临被判定无效的风险。你是否对破产中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形还有其他疑问呢?如果对于这些特殊情形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还有困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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