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代位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1.认定被代位人怠于行使权利需同时满足债权到期、以消极手段不行使权利以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被代位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是基础,未到期则不能认定怠于行使。
2.被代位人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以外的消极手段不行使权利,若已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不属于此列,如仅口头催债未走法律程序就可能被认定。
3.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因被代位人不积极主张债权,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4.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被代位人债权状况,若发现其怠于行使且符合条件,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被代位人怠于行使权利认定标准有哪些
被代位人怠于行使权利,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认定标准如下:
行使方式:只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若仅以口头或书面催告等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会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时间条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且在合理期限内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权利状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
三、代位权中被代位人怠于行使权利认定标准是啥
在代位权诉讼里,被代位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怠于行使权利”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仅以口头或书面等非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认定其积极行使权利。需强调,债务人的懈怠行为要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产生影响。若债务人自身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即便其怠于行使权利,也不构成可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当探讨被代位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时,除了了解基本认定规则,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被代位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这可能包括因被代位人拖延行使债权,导致债权有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或者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另外,在认定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也至关重要,债权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被代位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如果您对被代位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细节、相关证据问题或者后续法律措施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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