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假释和减刑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制度,目的在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需满足执行一定刑期、确有悔改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条件,且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重刑犯不得假释;减刑是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基于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对于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假释和减刑的适用条件,确保准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符合要求,避免不当提前释放或减刑。
3.监狱等执行机关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改造,准确记录其表现,为假释和减刑的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假释和减刑的裁定过程和后续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平和法律权威。
二、假释与减刑的申请流程法律规定是啥
假释与减刑均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对于减刑,执行机关在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时,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向法院提交包含罪犯悔改或立功事实等内容的建议书。法院会组织合议庭审理,若有悔改或立功事实,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申请方面,执行机关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向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同样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审理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需注意,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假释和减刑在适用程序上有何不同
假释和减刑适用程序主要不同如下:
提出主体: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假释同样由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但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罪犯的假释,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可书面审理;而假释案件,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必要时还应通过开庭等方式审理。
公示内容:减刑公示内容为罪犯姓名、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依据等;假释公示除类似减刑的内容外,还需公示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等情况。
当探讨假释和减刑都要什么条件时,除了基本的适用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假释后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而减刑后,剩余刑期的计算也较为关键,它会影响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长。另外,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获得假释和减刑,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等特定类型的罪犯在适用时会受到限制。如果您对假释和减刑的条件、考验期规定、剩余刑期计算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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