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合法、到期;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方式上,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清偿义务,而非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审理后,若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需注意,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法律限制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存在以下法律限制:
主体资格限制: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且需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合法性与到期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都应合法有效。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范围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若超过该范围行使,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必要条件限制: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专属权限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权利。
三、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啥条件
依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已到期则使债权人有主张权利的现实紧迫性。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未到期,其无法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自然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不得行使代位权。
当探讨民法典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问题时,除了基本的行使方式,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代位权行使后所获利益的分配是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另外,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也有限制,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若超出此范围行使代位权,可能不被法律支持。倘若你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对利益分配、行使范围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有其他相关法律困惑,别让难题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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