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前基于原有房屋拆迁获安置补偿且登记一方名下,通常为婚前财产。
如回迁房在婚前因拆迁等原因获得,且所有权仅登记在一方,此情况可认定为婚前财产。
2.婚后对回迁房进行装修、扩建等添附行为致价值显著增加,添附部分可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若婚后有对回迁房进行相关添附,使房屋价值提升,那添附部分需综合考量。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或共同努力获得回迁房,即便最初基于婚前房屋拆迁,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共同行为获得的回迁房,其财产性质需具体判断。
二、回迁房婚前购买婚后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若回迁房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婚后仅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该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后对回迁房进行了经营管理等人为操作,如装修后出租等,因人为投入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这部分增值与夫妻双方的人力劳动、管理等行为相关,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回迁房婚后加名在法律上有效吗
回迁房婚后加名在法律上通常是有效的。
从物权角度,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回迁房婚后加名,意味着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增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完成了物权变更登记,另一方成为房屋共有人。
从法律行为角度,婚后加名可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要这种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就合法有效。
不过,若回迁房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未取得完整产权、存在产权纠纷等,可能影响加名的效力及后续权益。并且,若有证据证明加名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加名行为。
当探讨回迁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时,这其中存在多种复杂情况。比如,如果回迁房是基于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所得,且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了房屋权属归一方所有,那么它通常属于婚前财产。但要是在婚后才进行回迁安置,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结算,那就可能涉及部分共同财产的认定。另外,回迁房的性质认定还会受到当地政策法规的影响。你对回迁房的财产属性还有其他疑问吗?比如回迁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等。若有困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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