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清算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优先清偿。
接着是所欠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例如企业破产,先支付破产费用等,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等,剩余财产才用于偿还普通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职工工资,会按比例分配给职工。需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在此一般清偿顺序内。
二、破产清算中担保债务清偿顺序如何定
在破产清算中,担保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即别除权。
担保债务清偿时,有担保的财产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若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归入破产财产;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中受偿。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所欠职工的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三、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在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
其清偿顺序大致如下:首先,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比如,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应先用于清偿对应的抵押债权。
若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按《民法典》规定确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若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质权优先。
担保债权在满足自身清偿后,剩余财产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若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当探讨破产清算后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拓展内容。一方面,债务清偿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债权的特殊处理,有担保的债权通常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其具体受偿范围和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担保合同来确定。另一方面,在破产清算期间,若发现有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会被依法撤销。如果您对破产清算后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操作、担保债权的相关细节或者个别清偿撤销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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