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居间合同的认定条件不包括什么情况
居间合同是中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认定居间合同需排除几种情况。未促成交易机会,即中介人未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未提供媒介服务,不符合其特征。无报酬约定,即便有中介行为,也难认定为居间合同。无中介意图,一方行为不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为目的,不属于居间。未体现居间特征,合同体现代理、行纪等其他法律关系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
解决措施与建议:
1.中介人应积极促成交易机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2.双方在合作前明确报酬约定并形成书面协议。
3.明确行为目的,确保是以促成合同订立为目标。
4.签订合同时准确界定法律关系,避免混淆。
二、居间合同认定中易被误判非条件的有哪些
在居间合同认定中,易被误判为非居间合同的条件如下:
首先,报酬支付时间。有人认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支付报酬才是居间合同,实则即使未促成合同成立,按照约定居间人也可能获得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能仅因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否定居间合同性质。
其次,居间人介入程度。若居间人在交易中适当提供意见或协助,有人会觉得其介入过深不像居间合同。但只要未实质参与合同订立决策,仍可认定为居间合同。
最后,信息来源。即便信息并非居间人独家获取,交易方也可能通过其他渠道知晓,但只要居间人进行了信息传递、促成交易等居间行为,就不影响居间合同的认定。
三、居间合同认定中哪些情况不在条件范围内
在居间合同认定中,以下情况通常不在条件范围内:
无居间行为:若未实际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或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等居间行为,即便有相关约定,也难以认定为居间合同。
虚假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居间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类合同无效,不在有效居间合同认定范围。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居间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居间促成违法交易,则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
主体不适格:若居间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能力,影响合同履行及目的实现,也可能无法正常认定该居间合同。
当我们探讨居间合同的认定条件不包括什么情况时,除了明确这些不包括的条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了解。比如,居间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一方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与承担,这是很多人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另外,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报酬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该如何处理,也常常引发争议。如果你在居间合同的认定、履行等过程中,遇到了类似这些关于居间合同的拓展问题,或是对居间合同的认定条件不包括的情况仍有疑惑,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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