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主要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提出,如罪犯认为判决量刑过重等。
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涉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等刑罚执行变更方面的。
监管场所内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受理这些申诉,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二、检察院监所检察刑事申诉管辖范围有何特殊规定
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已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刑事申诉管辖有特殊规定:
1.对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且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辖。
2.罪犯认为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等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而提出的申诉,也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审查。
3.该部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申诉进行处理,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管场所的违法行为,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样的管辖安排有利于发挥其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
三、监所检察部门刑事申诉管辖范围有何特殊规定
监所检察部门现多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刑事申诉管辖有特殊规定:
一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相关申诉。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若涉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辖。
二是超期羁押申诉。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反映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存在超期羁押情况的申诉,也在其管辖范围内。
三是不服监管场所作出的禁闭、使用械具等决定的申诉。这些与监管场所管理措施相关的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权处理,以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和监管活动依法进行。
当探讨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哪些申诉时,除了已明确的申诉类型,还有一些相关拓展值得了解。比如对于监所检察部门处理申诉后的复查结果不服该如何救济,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再次复查的申请。另外,若申诉涉及到新的证据影响原申诉结果判定,又该如何处理,此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并提交新证据,监所检察部门会重新审查。如果您对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申诉的范围界定、复查流程等问题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实际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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