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卖人行使取回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出卖人要行使取回权,得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里,并且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要是买受人没按约定付价款,没完成特定条件,或者不当处分了标的物,严重损害出卖人权益,这才行。
还得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出现买受人破产等特定情况时。要是买受人付了超百分之七十五的总价款,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出卖人就不能行使取回权了。行使要在合理期限内走法定程序。
二、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受何限制
出卖人取回权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其行使受以下限制:
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超过该比例,出卖人取回权受限。
方式限制:出卖人应通过合法方式行使取回权,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再出卖限制: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若要再出卖,应遵循相关程序。需及时通知买受人,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消除违约情形,可请求回赎标的物;若出卖人未依法再出卖,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取回权行使条件有变化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取回权行使条件有一定变化。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等不当处分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而《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是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是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是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这里强调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这一条件,与之前规定相比有所不同,加强了对买受人权益的一定保护,平衡了双方利益。
在探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时,除了已解答的基本条件,还有一些相关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取回权行使后标的物的后续处理问题,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了导致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事由,是否还能重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另外,当出卖人行使取回权遇到买受人的阻挠,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关键。这些与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紧密相关的问题,可能会让不少人感到困惑。若你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相关细节、后续处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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