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什么条件
执行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例如,债务人应积极主张债权却未行动。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相对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若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在执行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二、执行期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执行期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诉讼,本质上仍属于代位权诉讼范畴。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向次债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审理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例如,A对B享有债权,B怠于行使其对C的到期债权,A在执行阶段提起代位权诉讼,通常应由C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涉及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况,则依照相关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执行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主体资格有无限制
执行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制。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原告须是债权人,且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在执行阶段,该债权通常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执行期间虽与一般情况不同,但基本的主体资格条件未变,需严格遵循法定要求,确保代位权诉讼依法进行。
当探讨执行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什么条件时,除了已知的条件,还有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执行的具体流程和方式是怎样的,这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否实现债权。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存在异议,该如何处理也是常见问题。这些都是与执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紧密相关的内容。若你对执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后续执行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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