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民事强制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收费依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二、民事强制执行收费在特殊情形下有何调整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特殊情形下收费会有调整。
若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等情形,可申请减免。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申请费。
三、民事强制执行收费在哪些情形可减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收费在以下情形可减免:
免交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探讨强制执行的标准是什么时,除了明确执行的基本准则,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强制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无力履行义务,法院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恢复执行。另外,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你是否遇到过强制执行相关的难题呢?若对强制执行后的后续情况、执行和解的具体流程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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