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绑架罪成立的时间是怎样确定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绑架他人以及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当行为人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并使其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范围内,绑架罪就成立。例如,甲以暴力手段强行将乙掳走并关押在秘密地点,此时甲的绑架行为完成,绑架罪即成立,而非要等到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等后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完整的绑架行为,就构成绑架罪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不过,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因素,以准确裁量刑罚。
二、绑架罪既遂时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既遂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人质,就构成绑架罪既遂,而不论其是否实现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对人质的行动自由进行限制,使其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动。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劫持到特定地点关押,或对被害人进行持续的看管等。
至于后续是否实现勒索财物等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若实施绑架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人质,则属于绑架未遂。
三、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时间如何定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控制人质。
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实力支配之下,就构成绑架罪既遂。这是因为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旦被害人被控制,其人身自由就受到了严重侵犯,犯罪的主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而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比如在绑架过程中被他人阻止、被害人逃脱等,则属于绑架罪未遂。
例如,甲意图绑架乙,将乙骗至偏僻处正要捆绑时,被路过群众制止,乙未被甲控制,甲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未遂。
当我们探讨绑架罪成立的时间是怎样确定这一问题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了解。比如绑架罪既遂的标准,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构成绑架罪既遂,而不要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另外,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也很关键,若在绑架中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的,会有更复杂的法律认定。如果你对绑架罪成立时间的具体判断、既遂标准以及相关定罪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得精准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尽解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