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该安置房系婚后购买,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该房仅为一方所有。若安置房是基于一方婚前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通常可视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对安置房进行了装修、扩建等添附行为,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对安置房进行了维护、修缮等,该部分支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总之,要综合考虑安置房的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安置房买卖未过户,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生效要件为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只要安置房买卖合同满足这些条件,合同即有效,未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过,未过户意味着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买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能因房价上涨等因素违约,比如将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买方权益易受损。所以,合同有效不代表买方权益有完全保障,买方应督促卖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卖方拒绝,买方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安置房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共同财产
安置房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
若安置房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通常仍属个人财产。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增值,未因夫妻共同管理、经营行为产生,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若安置房虽为一方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扩建等共同投入行为,使得房屋增值,那么增值部分中对应共同投入的比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若安置房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拆迁安置权益而来,其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安置房是否夫妻共有财产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其归属,还有不少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确定会获得安置房,婚后才实际取得,该安置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若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参与了安置房的购买等事宜,那么其性质又会有所不同。此外,对于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也存在多种情况。若您对安置房在婚姻财产关系中的具体界定、分割方法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剖析。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