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与抵押的受偿顺序一般情况下并无绝对优先之分。质押是以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设定的担保,抵押是以不动产或特定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定的担保。
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和抵押时,若均已办理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若仅办理了质押登记或仅办理了抵押登记,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若均未办理登记,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生效时间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来确定,不同地区或具体案件可能会有差异。
二、质押和抵押并存时法律上谁优先受偿
质押和抵押并存时优先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况。
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抵押权已登记,质权已交付,哪个时间在前,哪个就优先受偿。比如,甲先将汽车抵押给乙并完成登记,后又质押给丙并交付,这种情况下乙优先受偿。
若抵押权未登记,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为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基于占有质物,其权利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此规定明确了在两种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规则,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三、质押和抵押的受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质押和抵押的受偿顺序需区分不同情形。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其清偿顺序按《民法典》规定,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当抵押已登记,质押已交付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交付的质权受偿;反之,先交付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若抵押权未登记,而质权已交付,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为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属善意第三人。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障担保物权的公平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确保各权利人依法定顺序实现权利。
在探讨质押与抵押哪个受偿优先时,我们了解到二者在受偿顺序上存在多种情况。一般而言,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当出现冲突时,具体的受偿顺序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如果您还想深入了解质押与抵押在不同场景下的受偿优先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其他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助您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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