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首先要明确的是,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在担保物品提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者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或土地;后者则主要针对动产进行担保,例如用自有存款单购买的债券或公司的机械设备等均可用于申请质押贷款。
其次,二者在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占管方式上亦有所区别。相较于抵押贷款无法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权,质押贷款则会导致质押物的占管形态发生转变,由原本的质押人负责保管转为由质权人负责。以房产作例,若选择办理抵押贷款,该房产仍将交由抵押人负责保管及日常使用;但如果使用存款单作为质押品一方当事人申请质押贷款,此时,该账户存款单将由债权人士负责管理。
再次,抵押物与质押物的效力存在差异。
依据法律规定,抵押贷款仅提供有限的担保效力,而质押贷款质押物的质权人则享有更为广泛的支配权利,甚至可体现出留置效力。
最后,关于两类贷款的处置权亦有所不同。若债务人身无分文且无偿还意愿时,债权人对抵押物的直接处置权有限,需与其抵押人充分协商后再经由法院裁定,方可最终决定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反之,对于质押物而言,其处置无需征得质押人同意且不受法院判决限制,债权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结束后,依法自行处理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质押和抵押有什么不同
抵押与质押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层面:
抵押,即债务人为确保债务履行而提供一定财产为担保的法律行为;
反观质押,则是债务人以自身的动产或权益作为担保之物。
在标的物的性质上,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多以不动产为主导,相较之下,质押的标的物主要集中于动产及各类权益等。
此外,在实施抵押行为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不会改变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权属,然而在质押过程中,质押标的物的占有权则会从债务人转向债权人手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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