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的条件如下:
1.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股东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在公司中享有股东权利。
2.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公司对应当行使的债权,在能够行使且无正当理由不行使。
3.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公司怠于行使债权,导致股东的利益受到间接损害。
4.股东已履行前置程序。股东需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予回应或明确拒绝。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股东才可提起代位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中,主体资格认定如下:
原告
须为公司股东。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此“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是指股东不间断持股达该时长;“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即单个股东或多个股东股份之和达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股东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只有在上述请求被拒绝、未在三十日内起诉或情况紧急等情形下,股东才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被告
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其主体资格认定分原告和被告两方面。
原告方面,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应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过对有限责任公司无持股比例要求,任一股东在满足一定前置程序等条件下均可提起。且股东在起诉时及诉讼过程中需持续具备股东身份。
被告方面,通常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他人指公司内部人员之外侵犯公司权益的主体。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需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相关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股东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若被拒绝、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可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当我们探讨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时,除了前文所述的核心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代位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需确保有足够且有效的证据来支撑诉求。同时,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规范也不容忽视,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而且,不同地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你是否在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呢?若对其条件、证据要求、程序规范等仍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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