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因情况而异。
若鉴定人员是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若是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若是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若鉴定人员是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在法院系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包括鉴定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鉴定相关的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总之,根据鉴定人员所属机关及具体身份,由相应的有权机关或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二、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决定主体有何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决定主体因所在单位不同而有别。
若鉴定人员属于公安机关,其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若在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在人民法院,由院长决定。其中,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鉴定人员原则上应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侦查中鉴定人员除外,因为侦查工作具有紧迫性和连续性,为防止贻误侦查时机,影响案件办理,其需继续履行职责。
三、刑事案件鉴定人回避决定主体有何规定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回避决定主体依不同情形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而鉴定人如果属于公安机关聘请或者指派的,其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若属于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由检察长决定;在法院审判阶段,鉴定人的回避则由法院院长决定。这是为保证鉴定活动公正进行,避免因鉴定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当探讨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时,这里面有着严谨的规定。在不同情形下,决定主体有所不同。若是鉴定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一般由其所属的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通常由该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背后涉及到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重要考量。如果您对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的具体流程、其他相关法律细节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准确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更详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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