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以下情形需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应予以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解除。
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比如不应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却采取了,或者采取的期限、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此时监视居住应解除。
案件侦查终结,根据案件情况,不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解除或撤销。
二、检察院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有以下法定情形:
其一,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应及时解除。
其二,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此时应撤销监视居住措施。
其三,案件不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变更为取保候审。
其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此时可予以逮捕,同时解除监视居住。检察院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应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应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情形:
其一,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应解除或撤销。
其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或撤销。
其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时未能及时到案等,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检察院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和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
当探讨哪些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监视居住时,除了正文中提及的情况,还有一些相关拓展值得了解。一方面,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可能导致监视居住措施变更或解除。另一方面,若案件侦查终结,证据收集完成,被监视居住人不需要继续采取该措施,检察院也会作出解除决定。倘若你在这方面还有诸如解除监视居住的具体流程、解除后是否还有其他后续事宜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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