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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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马和李夫妻俩1985年收养了李元(化名),抚养李元(化名)成年后,李元(化名)2009年结婚。李2010年初去世,马随女儿生活,2011年马生病住院花了柒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剩43500元,马起诉要求李元(化名)支付医疗费43500元。笔者代理被告李元(化名),当庭调解结案。

二、办案思路及心得

马诉李元(化名)赡养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不实,答辩人已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义务是答辩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对原告诉答辩人43500万元医疗费一事完全不能接受。

一是:答辩人尽了赡养义务;

二是:养父生前留下的存款及所放贷款,足够原告平时的生活开支及医疗费支出;

三是:原告五个子女对原告均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四是:答辩人与原告一直未分家,家庭的财政大权原有养父掌握,养父去世后,由原告掌握,答辩人没有任何积蓄;

五是:答辩人是个农民,收入不高,妻子残疾,还有一个一岁的儿子,家庭生活相当困难。根据《赡养法》之规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也需要结合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收入情况予以确定。 答辩人成年后,一直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对养父母进行照顾,精神上进行安慰,脏活累活答辩人总是抢着干。养父生前对答辩人特别好,养母经常因此事和养父生气。

2010年养父因与养母生气,养父喝药去世了。养父去世时,留有存款及一些债权,存折、债权凭证及养父身份证均在原告处,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 养父去世后,答辩人心情极其悲痛,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两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答辩人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为了度过难关,原告借了大量外债。加上外债的压力,答辩人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答辩人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但其在诉状中称原告医疗费由三个女儿负担,答辩人没有负担医疗费,从此后对她不尽赡养义务,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2010年6月中旬刘彪还给原告本息10000元,这是养父生前放给刘彪的私人贷款。原告在养父去世后,就去了女儿家,从那以后就没回来过。在这期间,答辩人多次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经常不接,2010答辩人的儿子出生,打电话告诉原告有小孙子了,让原告来喝喜面,但原告却没来。

2011年答辩人听说原告生病住院,答辩人四处借钱,准备去医院为原告治病,但原告生病第二天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将答辩人告到法院,令答辩人感到不解。 

二、答辩人目前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43500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从实际情况考虑答辩人的承担义务。     

现在答辩人家庭十分困难,至今还是住在随时都要倒塌的房屋里。答辩人房屋由于长期失修,整个房屋漏雨严重,整个房屋都用塑料布罩着,也没钱修理。答辩人的儿子刚一岁,也住在这样的危房里。答辩人是一个朴实的农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妻子残疾,全家生活的担子都在答辩人一个人的肩上,生活过得并不宽裕。原告起诉答辩人,可能是原告女儿挑拨所致。中国有句俗语:“家和万事兴。”国家也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答辩人希望姐姐们不要因为蝇头小利,做有损家庭团结的事情,母亲也要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答辩人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鉴于答辩人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答辩人认为赡养老人是任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原告的子女人数、答辩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判决答辩人医疗费用的承担份额。 

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提起的该民事诉讼案由为“赡养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告没有举出证据,得以证明“其诉为真”,那么,原告本案之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够证明其所诉被告不赡养原告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贵院在依法审理之后,就无法支持原告主张,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应当视同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放弃自己举证的权利”而没有举出证据。 

二、原告丈夫去世时家庭全部积蓄及存款、债权凭证都在原告处,充分说明原告有生活保障而不具备“生活困难”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原告不具备“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 

三、被告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依法出示了若干组证据:被告妻子的残疾证证实家庭重担落在被告一个人肩上、家庭户口本显示被告之子只有一岁需要抚养,原告诉状称抚养被告至2009年登记结婚,说明被告到2009年底还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直到现在被告还举债度日,家里住房漏雨严重,成了危房,无钱维修。养父去世后,家里婚丧喜庆事宜花费都是被告承担的。证人证言进一步印证了被告对原告已尽了赡养义务及被告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这也是被告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之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原告的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陈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医疗费用是由被告养父存款支付的,并不是由原告三个女儿支付的,被告没尽赡养义务明显不实。2010被告的儿子出生,多次打电话告诉原告有小孙子了,让原告来喝喜面,但原告却没来。这也恰恰证明了被告赡养原告存在的客观真实。 

原告丈夫去世时家庭全部积蓄及存款、债权凭证都在原告处,在被告无任何积蓄,生活极其困难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被告支付医疗费,也应由原告五个子女分担。为了家庭团结,建议双方都作出让步,进行和解。

三、裁判结果

被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充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原被告和好的调解方案非常有利于被告,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赡养纠纷案件有可能多种原因引起,也可能是误会,判决结案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有可能加剧矛盾。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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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年近七旬,育有四个儿子以及两个女儿,子女们均已成年和婚嫁。罗某本该安享天年,可一直以来,四子均未对罗某尽赡养义务。2015年,罗某突发脑梗塞等多种疾病,花光积蓄,四子对此不闻不问,在当地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四个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罗某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宿松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后,罗某四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罗某向宿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分别与四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苦口婆心做被执行人工作,但被执行人口气强硬,始终不为所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本为世间至亲,却水火不容,看似并不复杂的养老案件却遇到了不小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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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四被告理应尽赡养之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考虑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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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1月起,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某某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庙镇方顺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一,给付方法: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的费用;
二、原告杨某某今后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产生的护理费由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一。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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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较简单。原告与四被告之间是父子关系,原告配偶已过世,现原告寄养在某某养老院,2009年始原告本人已无力承担养老院费用,而四被告也因各自赡养费的纠纷而未尽赡养之责,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尽赡养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原告已丧偶,也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每月享受微薄的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无力承担养老院的寄养费、医疗费与护理费,可以说完全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子女是应尽好赡养义务的,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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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被告而言,经济条件更好,据此,可以要求第一被告与第四被告支付更多的赡养费,而要求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支付相对较少的赡养费,应该说,这并非固定的。如果四被告的经济条件在日后变化的话,应酌情增加或者减少各自的费用。本案中法院对四被告各自支付赡养费数额的判决是很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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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因赡养费纠纷涉诉的数不胜数。一方面,应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和家庭教育;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费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单单依靠法院来解决繁多的赡养费纠纷任务太繁重,也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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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怎么调解,怎么解决纠纷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怎么调解 一、调解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二、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三、强化司法为民思想,多开展巡回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助调解作用。多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六、调解项目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细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调解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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