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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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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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告身份及户口性质的证据。2、证明被告身份的证据。3、证明交通事故及保险情况的证据。4、原告伤情的证据。5、误工费证据:6.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7.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

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

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损害赔偿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在公安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调节,实在是不行,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律图小编为你解答。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汇总

一、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日期证明

1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四、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4、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五、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七、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残具包括假肢或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岁的以十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七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四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残疾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用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赔偿残疾用具时应注意,一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假肢等)应全额赔偿。

赔偿残疾用具费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 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八、生活费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5、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应抚养到毕业。

7、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8、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9、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10、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十二、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三、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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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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