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经常殴打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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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抚养权的其他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方经常殴打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一方经常殴打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父亲经常殴打辱骂孩子,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母亲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变更子女抚养权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前妻离婚已经十年。十年前,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婚生子小张由张先生抚养

父母离婚时,小张年仅五岁,刚开始,他随父亲一同生活。不过,离婚后,刘女士了解到张先生对儿子不太好,因此,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于是,离婚一年后,刘女士就向湖里区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过,当时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虽然刘女士第一次起诉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但事实上,自2009年起至今,孩子就一直跟着刘女士,共同居住生活。

近日,刘女士第二次提起诉讼,要夺回儿子的抚养权。

这次,她起诉说,在儿子与其父亲一起生活期间,其父经常殴打孩子,并用恶毒的语言刺激孩子,还经常半夜将孩子赶出家门。所以,既然张先生不尽抚养义务,她就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她。

与此同时,刘女士还特意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收入情况说明,由她所在单位证明她每个月平均收入有6000多元,以此证明她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面对前妻的起诉,张先生坚决反对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父母都争着要儿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自己想跟谁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孩子本人进行了询问,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

因小张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而母亲又有抚养小张的能力,因此,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女士的诉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刘女士。

律师说法:

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法官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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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没有这种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基本案情:
吴某(女)于8月向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吴某在异地工作,谢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吴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谢某于4月再婚后,吴某多次探视时与谢某家人产生冲突。吴某于是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6月28日,吴某找到谢某,为带回小孩之事发生冲突。公安110出警后,事态才得以平息。9月,吴某提出,因谢某再婚后妻子已经怀孕,且自己在探视孩子时经常与谢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请求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
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4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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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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