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没有分类呢?如果有,代理人又有哪些种类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一般能够分为两类: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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