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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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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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现在社会中也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很多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的关系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婚姻,其实这并不合法,那么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由律图来做解答。

(一)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效力的承认

我国《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办理。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很多人都知道事实婚姻其实在我国是长期而且大量存在的,这是有传统习俗还有婚姻登记不方便等很多很多原因造成的,就此问题如果还有想要了解的,建议应向律师进行一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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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前提是符合时间要求、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单身、身体健康以及不是直系旁系亲属。事实婚姻实在双方未确认婚姻关系就有同居行为的事实,这给双方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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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浏览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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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吗,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么
10w+浏览2023-09-10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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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因此,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1、符合时间要求;2、符合结婚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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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br/>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br/>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br/>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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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效力待定
10w+浏览2023-09-20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不被法律认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因为不符合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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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9浏览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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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协议效力
10w+浏览2023-09-08
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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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协议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上,事实婚姻签署的协议离婚不具效力。事实婚姻指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登记。我国法律仅认可合法登记的婚姻可协议离婚。对事实婚姻,需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分离问题。
0浏览 2024-09-10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br/>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br/>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br/>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br/>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br/>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br/>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br/>十二,女二<br/>十);<br/>2、双方自愿结婚;<br/>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r/>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br/>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br/>(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br/>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br/>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r/>根据这一司法解释,<br/>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br/>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br/>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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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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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吗?
目前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是需要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才可以认定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婚姻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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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br/>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br/>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br/>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br/>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br/>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br/>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br/>十二,女二<br/>十);<br/>2、双方自愿结婚;<br/>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r/>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br/>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br/>(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br/>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br/>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br/>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r/>根据这一司法解释,<br/>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br/>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br/>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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