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诉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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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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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本案中,被告给付我们的票据不是合法有效的,从根本上讲被告取得该票据时也是不享有该票据权利的,正是基于此,该承兑汇票权利才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归他人所有。
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诉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持有一张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该票据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他人所有。后委托人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办理该案件,经研究,我们决定起诉其前手天津渤海公司,主张货款。

办案思路及心得

庭审中,对方主张该票据背书给我们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货款已经完成支付。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向我们给付该20万元承兑汇票并不等同于支付20万元货款,认定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给付的票据是合法有效,

二是票据的权利得实现。

在本案中,被告给付我们的票据不是合法有效的,从根本上讲被告取得该票据时也是不享有该票据权利的,正是基于此,该承兑汇票权利才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归他人所有。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被告从根本上讲也是无权使用这20万元汇票,进而导致在买卖交易中我们提供了货物,却未能得到被告应付的20万元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们诉请,判决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20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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