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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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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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更主要的是权利人在此之前在客观上已经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如果不行使权利,那就是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开始计算。

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其实也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在发生相关纠纷的时候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的话就会在实体上丧失胜诉权,那么我们该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规则。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依据乃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这个计算规则存在三个不足:即要受到上文提到的交管部门工作程序、受害人治疗时间和侵权人及赔偿义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的制约.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又规定“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不尽合理。

(二)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实践中也有人主张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时效期间,理由是: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已经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不过该规则同样也会受到交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当事人治疗时间的制约。此外,有的当事人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但到期后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有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私下协商,但最终又未能达成协议。

由于事故未经交管部门处理,交管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法律上就更无此类规定了。

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的时候,需要注意几个时间点,也就是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以及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时间点不同,也就会导致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具体时效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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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金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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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标准如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8浏览 2025-02-12
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br/>1、医疗费<br/>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br/>2、误工费<br/>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br/>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br/>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3、伙食费<br/>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br/>4、护理费<br/>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br/>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br/>5、交通费<br/>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br/>6、住宿费<br/>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br/>7、营养费<br/>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br/>8、残疾赔偿金<br/>(1)受害人在60岁以下<br/>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br/>(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br/>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br/>(3)受害人在75岁以上<br/>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br/>9、残疾用具费<br/>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br/>10、丧葬费<br/>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br/>1<br/>1、死亡赔偿金<br/>(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br/>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br/>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br/>(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br/>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br/>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br/>(3)受害人在75岁以上<br/>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br/>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br/>1<br/>2、生活费<br/>(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br/>1<br/>3、抚慰金<br/>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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