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有什么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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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为了工程建设进行勘察设计任务,在实际中,也时常发生勘查合同纠纷,而且很多人也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所以,小编在下文和大家聊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有什么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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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为了工程建设进行勘察设计任务,在实际中,也时常发生勘查合同纠纷,而且很多人也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所以,小编在下文和大家聊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有什么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寻乌县市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地矿___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5年初在寻乌县城城北某某区投资某某“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实施建筑工程项目前,于2005年5月24日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将“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的土地地质工程勘察项目发包给被告,我公司支付勘察费3.6万元给被告,被告应于2005年6月按照现行国标GB-50021的技术标准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我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各自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后我公司将被告勘察的地质承载力数值交付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在建筑工程基础开挖后浇注基础前,请寻乌县建设局建筑材料检测站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轻便触探检测,该检测站经检测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检测结果为各触探检测点承载力标准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2005年8月24日,工程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工程停工。同日,我公司书面函告被告重新对地质进行勘探,并要求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被告接函后未带任何勘测设备也未到现场看过,表示在约定时间内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无奈,我公司为减少损失而另行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达成勘察事项进行重新勘测。由于被告提交的勘测数值错误,造成原告重复支付宁都勘测院勘测费5万元,重复设计费5万元,停工窝工损失6.6520万元及投资利息损失1.57784万元。我公司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处理我公司遭到的损失问题,但均受到被告拒绝。为此,依照我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2298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院接到原告要求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的函件后,即指派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并于8月28日、8月30日前完成了对承载力存在差异的3号楼和8号楼所在地的重新勘查、勘验工作,并向原告提交了《地基验槽报告》及相应附图三份,补充完善了勘察报告,并将完善的上述三份报告即刻传真给了设计单位浙江杭州天正建筑设计院。此后,原告再也没有要求我院做任何地勘工作,也没有就勘察事宜提出问题,而非原告所称“未去现场也未出具地勘报告”,更谈不上我院“表示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原告称由于我院勘测提交的数值错误,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8.229840万元没有道理,更与事实不符。我院通过重新勘察、勘验,向原告提交了合格的勘验报告。我院完成的勘察工程内容工作对象规模是整个市场13栋房屋的地质情况,勘察工作内容包括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其分析评价及地基基础方案与基础施工建设等大量内容,而不仅仅是承载力这一单向指标数值,出现问题的也仅仅是13栋房屋中的两栋(即3号、8号) 房屋的地基承载力误差(但此后止已纠正),不能据此推翻整个的地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不可能造成原告如此巨大的损失。我院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期向原告提交了《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在原告提出3号、8号楼地基承载力数据结果和实际有误的情况下,我院即刻重新进行了勘察、勘验工作,并就此问题提交了新的地勘报告,纠正了误差。我院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符合法律及合同的规定。原告诉请我院向其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4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承担原告的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地质工程勘察任务,于同年5月27日开工,同年6月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费用为3.6万元,由原告于合同生效后1天内,支付50%,在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1天内付清全部费用。合同同时约定,可分二期出报告;30亩一期,20亩有房屋拆迁的可根据拆迁情况出第二期。同年6月6日,原告与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新建工程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同年6月 ,被告向原告提交《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该报告《岩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表》中载明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粘土及粉质粘土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kpa)160,卵质圆砾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kpa)260。在该报告地基基础方案要中,被告建议:1、采用浅基础方案(如独立基础),作3层-6层建筑的基础方案,以第⑤层卵质圆砾作基础持力层。2、……。3、也可考虑以第③层粘土、粉质粘土作3 层建筑的基础持力层,但在出现淤泥质地段(比较剖面图和视开挖情况),应采取加大基础的底面积或换填土的措施,以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原告按合同如数向被告支付了勘察费用。原告要求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该勘察报告,以粘土层作基础持力层作出基础设计。同年8月5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告要求提交了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基础平面布置图及基础详图。同月22日,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已开挖的粘土层地基基槽进行承载力试验并出具了试验报告单,该试验报告单载明:寻乌县建材市场3#楼设计荷载160kpa,粘性土承载力标准值 (kpa)105,结论为:检测各点的承载力标准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同月24日,___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以该地基地耐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停基础变更为由向原告发出要求当日下午2时暂停施工的指令。同日,原告将该情况致函被告,并要求被告重新勘探,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同月27、30日,被告对原告批发市场3号楼、8号楼地基地槽进行勘验,作出验槽报告。验槽报告部分结论内容为:7、8、9号楼地基原有一些钻孔因场地原因不到位不能施工,控制程度达不到设计施工要求,应当进行加密完善勘察,建议采用勘字报告第1条基础方案,采用筏板基础或人工换土方案,局部采用人工挖孔桩(淤泥质土厚度大处),3号、8号楼地基大多地段基坑底粘土,粘土fak=120kpa,3号楼A轴西段另作处理,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基,超挖局部地段采用换土。同月28日,原告又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就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综合市场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议定勘察费5万元。3 号楼、8号楼地勘报告在同月31日提交,地勘总报告在同年9月5日前提交。双方如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院《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载明:粉质粘土、粘土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120kpa,圆砾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 fak=260kpa。同年9月1日原告致函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新地勘报告数据对原设计图纸予以调整或修改。9月3日___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向原告发出复工指令。同月7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原告要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地质报告以圆砾层作基础持力层作出基础修改图。同月19日、21日___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寻乌县综合市场7#-13#楼工程项目部、江西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综合市场项目部分别向原告要求补偿因地质未满足设计要求而造成误工费损失3.6575万元和2.9945万元,并随后得到原告足额补偿。同年12月9日,原告支付给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5万元勘探费。同月13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因地质报告结果与实际检测不符,而根据宁都县建筑勘探队地勘报告全面修改基础施工图请求基础修改费5万元。 2006年9月4日,原告支付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增加设计费2万元。2006年4月,原告委托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30日内协商解决因被告提供的勘测承载力标准值与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数值不符而造成的损失问题,但无结果,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被告收取原告钻探费发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___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工程暂停指令及工程复工指令,原告要求被告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函、原告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收取原告勘探费发票、原告与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要求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新地勘报告数据对原设计图纸予以调整或修改的函件、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追加基础修改费5万元的函件及收取原告增加设计费收据发票、江西鑫业建筑有限公司、___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原告补偿误工损失的申请书及误工费收款收据,原告律师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人的调查笔录、设计图纸、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出具给被告要求被告在1周内重新作出正确的地勘报告的函件、《地基验槽报告》、《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复印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勘察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原告工程停工,工程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图纸,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因被告在原告指定的期限内已作出新的勘探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己另行委托勘探队进行重新勘探而产生的勘探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设计单位要求原告增加设计费5万元而实际收取2万元,故原告应对新增加的2万元设计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仅有3号、8号楼地基勘探数值有误,不应承担整个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因该工程停工是被告勘验质量不符合要求致监理公司责令停工,而非原告过错,故被告应对该工程停工而致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提交帐目表不能证明其利息损失,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被告表示在约定时间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地矿___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寻乌市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计费2万元、误工费6.652万元合计人民币8.652万元。

二、驳回原告寻乌市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其他诉讼2580费,计人民币7740元,由原告承担元4067元,被告承担3673元。

以上就是一个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经典案例,勘察任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发生地基等问题,这是勘察方的过失责任,这也是纠纷点。所以,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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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br/>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br/>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br/>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r/>第一条第<br/>(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br/>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br/>(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br/>《解释》第一条第<br/>(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r/>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br/>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br/>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br/>(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br/>(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br/>(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br/>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br/>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br/>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br/>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br/>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br/>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br/>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br/>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br/>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br/>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br/>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br/>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br/>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br/>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br/>1<br/>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br/>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r/>1<br/>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br/>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br/>1<br/>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br/>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br/>1<br/>4、承包人依据《解释》<br/>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br/>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br/>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br/>1<br/>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br/>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br/>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br/>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br/>1<br/>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br/>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br/>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br/>1<br/>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br/>1<br/>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br/>《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br/>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br/>1<br/>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br/>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br/>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br/>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r/>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br/>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br/>2<br/>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br/>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br/>2<br/>2、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br/>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br/>2<br/>3、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br/>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br/>2<br/>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br/>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br/>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r/>2<br/>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br/>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br/>(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br/>2<br/>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br/>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br/>2<br/>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br/>2<br/>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br/>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br/>(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br/>(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br/>2<br/>9、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br/>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br/>(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br/>(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br/>(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br/>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br/>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br/>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r/>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br/>3<br/>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br/>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br/>四、工程造价鉴定<br/>3<br/>2、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br/>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r/>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r/>3<br/>3、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br/>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br/>3<br/>4、工程造价鉴定中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br/>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br/>五、民事责任的承担<br/>3<br/>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br/>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3<br/>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br/>3<br/>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br/>3<br/>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br/>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br/>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br/>3<br/>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br/>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br/>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确定被告。<br/>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br/>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讼。<br/>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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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怎么应诉(建设工程勘察纠纷)
10w+浏览2024-02-2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起诉程序怎么走?
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程序: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13浏览 2024-10-15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br/>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br/>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br/>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r/>第一条第<br/>(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br/>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br/>(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br/>《解释》第一条第<br/>(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r/>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br/>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br/>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br/>(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br/>(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br/>(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br/>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br/>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br/>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br/>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br/>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br/>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br/>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br/>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br/>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br/>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br/>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br/>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br/>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br/>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br/>1<br/>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br/>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r/>1<br/>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br/>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br/>1<br/>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br/>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br/>1<br/>4、承包人依据《解释》<br/>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br/>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br/>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br/>1<br/>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br/>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br/>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br/>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br/>1<br/>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br/>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br/>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br/>1<br/>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br/>1<br/>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br/>《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br/>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br/>1<br/>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br/>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br/>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br/>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r/>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br/>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br/>2<br/>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br/>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br/>2<br/>2、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br/>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br/>2<br/>3、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br/>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br/>2<br/>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br/>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br/>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r/>2<br/>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br/>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br/>(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br/>2<br/>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br/>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br/>2<br/>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br/>2<br/>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br/>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br/>(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br/>(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br/>2<br/>9、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br/>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br/>(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br/>(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br/>(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br/>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br/>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br/>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r/>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br/>3<br/>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br/>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br/>四、工程造价鉴定<br/>3<br/>2、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br/>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r/>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r/>3<br/>3、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br/>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br/>3<br/>4、工程造价鉴定中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br/>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br/>五、民事责任的承担<br/>3<br/>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br/>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3<br/>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br/>3<br/>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br/>3<br/>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br/>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br/>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br/>3<br/>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br/>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br/>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确定被告。<br/>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br/>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讼。<br/>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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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0w+浏览2024-10-05
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纠纷起诉大概多少钱?
提起诉讼的起诉费有十种情形: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等。
17浏览 2024-10-15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怎么提起诉讼(建设工程勘察纠纷)
10w+浏览2024-02-29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起诉大概多少钱?
诉讼费一般是50到500元。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5浏览 2024-10-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100、建设工程来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源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百纠纷 (度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
[律师回复]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和案由。<br/>所谓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br/>而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br/>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有关的工程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br/>(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br/>(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br/>(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r/>(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br/>(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br/>(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br/>(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br/>(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br/>(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br/>《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br/>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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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10w+浏览2024-11-09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有什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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