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与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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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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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与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我们大多数人可能并不陌生,因为我们居住的房屋都是依附于宅基地之上的。为了避免纠纷,我国法律也对此制订了专门的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规定。下面就跟律图小编一起看下都有哪些内容吧。

一、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

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的特点。

二、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规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大家在遇到关于宅基地使用相关问题时,可以参考上述我们整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来初步确认事件性质与双方责任。同时在了解了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内容后,律图小编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遵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有悖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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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1、什么是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拆迁、继承等相关问题的纠纷频繁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免于受侵害,同时又不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宅基地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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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另外,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的均是“住房”(我国采取房地一体原则,住房转让,宅基地随之转让),单纯的无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尚无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说,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城镇居民是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宅基地流转的路径中并未提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这一方式。赠与是合同行为,赠与人必须是标的的有权处分者。宅基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在其流转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若允许转让,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是通过分配无偿取得的;自由转让将为非法骗取宅基地牟利提供激励,导致农用地减少,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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