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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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受赠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问题的解答。赠与合同在赠与后只需要被赠与人同意后就可以生效,这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如果必须有一方实际实际的物品合同才能生效,那就是实践合同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攀枝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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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浏览 2024-06-12
想请问一下赠与合同具备诺成性质吗?和其他公司签订了协议,不知道赠与合同是否具备诺成性质呢,希望大家可以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新《合同法》并未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针对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可待宣传目的达到后,却不履行赠与的现象,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br/>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依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合同法》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如果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重承诺,对方又表示接受,但过后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又不交付赠与物,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纪平孝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故意反悔;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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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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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条款的性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被看作是赠与合同,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br/>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要使得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如果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人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br/>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可见,如果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离婚夫妻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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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安置房购买满5年,且完全取得产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在出租安置房时,需签订相关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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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承诺性合同还是算实践性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45浏览 2024-09-03
如何定义赠与合同的公益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定义赠与合同的公益性质<br/>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br/>2、《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br/>相关法律知识:<br/>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br/>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br/>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br/>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br/>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br/>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br/>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br/>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br/>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br/>(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r/>(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br/>(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br/>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br/>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br/>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br/>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br/>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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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房产赠与需签订赠予协议,前往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赠予双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房产所有权证明及赠予公证书等资料。 赠予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正确认。
42浏览 2024-04-17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
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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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必须要受赠人承诺同意,才能成立。赠与合同一般性质如下: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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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定义赠与合同的公益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定义赠与合同的公益性质<br/>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br/>2、《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br/>相关法律知识:<br/>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br/>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br/>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br/>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br/>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br/>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br/>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br/>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br/>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br/>(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r/>(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br/>(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br/>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br/>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br/>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br/>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br/>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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