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适用条件是怎么样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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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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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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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我国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制度。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涉及死缓的各个方面都在刑法中有严格的规范,今天,律图的小编就和大家聊一下死缓的适用条件、死缓复核程序、处理结果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可见,在适用条件方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死缓案件复核程序

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349条第1款)

三、死缓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根据犯罪情节和人生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予减刑、假释,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综上所述,死缓作为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在适用条件、复核程序、处理结果上均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不同的情况,死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您对死缓复核程序问题仍有其他疑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泉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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