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行使的期限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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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质押权行使的期限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怎样的

质押权行使的期限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理由如下:

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而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笔者认为除了抵押权设立这一法律事实外,还关涉期间的经过事实,所以虽然抵押权设立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但要判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还要考虑期间经过这一事实,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审理的关于抵押权是否消灭的案件,其期间的经过也就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后,即该抵押关系部分法律事实仍发生于物权法实施之后,仍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物权法。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可以知道质押权行使的期限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因此根据相对应的民事行为的基本情况,确定质押权行使的期限,以保证权利的履行。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法律中对于此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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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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