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我国优先权
我国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不属于我国优先权的情况有: 超过优先权期限主张的。外国优先权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外观设计是6个月内,本国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是12个月内,超出此期限提出的不享有优先权。 在先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的。若在先申请出现这些情况,后续申请不能基于该在先申请主张优先权。 首次申请为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这种公开情况不构成优先权基础。 在先申请主题与在后申请主题不具有相同发明创造内容的,也无法享有优先权。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客体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属于侵权法保护客体:一是法律明确排除保护的利益。比如赌债等非法利益不受侵权法保护,因非法活动产生的所谓“损失”不能主张侵权赔偿。二是反射利益。指因他人权利受侵害而间接受影响所生的不特定利益,其范围难以确定,一般不在侵权法保护范围内。三是单纯的经济损失且无权利受损关联。若没有具体权利受到侵害,仅有纯粹经济上的损失,通常不能依据侵权法获赔。四是自然现象、公共政策等造成的损失。如地震等自然灾害、政府合法的政策调整致损,不构成侵权责任意义上的侵害。
三、哪些情况不适合判缓刑
依据法律,以下情况通常不适合判缓刑。一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指曾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社会危害性大。二是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不适合缓刑。如暴力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且情节恶劣,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三是拒不认罪悔罪、无悔改表现的,如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伪造证据、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等,也难以适用缓刑。
当探讨哪些情况不属于我国优先权时,除了文中已提及的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状况值得关注。比如,在申请优先权时,如果申请文件存在严重的形式瑕疵,可能导致优先权不被认可。又或者,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来主张优先权,也会使其无法享有该权益。对于这些较为复杂且容易被忽视的不属于我国优先权的情况,你是否还有疑问呢?若你想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细节,或者对优先权的其他问题存在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且详细的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