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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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及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文件进行审核,并执行样板引路。2、对防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要进行质量预控,要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鉴定文件
地下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生活中,很多高层建筑物出于对空间的利用管理及其他使用目的,都设有一层或多层地下室。但同时地下室也容易潮湿积水,因此,在建筑设计及施工时,就要做好地下防水工作,以免发生地下水、雨水渗漏,造成地下室使用上的不便。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地下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地下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地质情况,地下室深度,地下水位情况,防水工程面积 M2。根据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编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厂房、住宅、地下室防水工程。

三、施工前准备阶段的监理:

1、审查地基与基础基坑支护的验收资料。

2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的领导班子成员(防水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3、审核进度计划。

检查机械的配备数量是否能满足进度需要。检查机械调试运转情况,施工工人的安排能否与进度计划相符。

4、审核安全技术交底。

检查材料准备情况,防水混凝土工程防水的现场搅拌的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考查商品混凝土的厂家资质等级,日产量是否能满足进度需要。各种材料的进场数量、质量,出厂报告,合格检验报告,水泥、砂、石子抽样送检。砼、砂浆现场施工配合的设计数据。卷材防水、涂膜防水的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材料的出厂证书,试验报告,质量保证书,出厂说明书是否齐全。

四、施工阶段的监理:

1、 施工监理流程:

(1)施工流程:施工准备、支模、绑扎底板钢筋,浇捣底板防水混凝土,施工缝处理。浇捣立墙防水混凝土,养护,验收。

(2)监理流程:检查垫层验收资料,检查施工准备工作。验收支模,验收底板钢筋帮扎,浇捣防水混凝土旁站,检查、验收。

2、材料及备件控制:

(1)检查材料计划用量。

(2)见证取样方法:穗[99]387号(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穗建监[99]56号(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与实施细则)

3、质量控制:

(1)防水混凝土结构、防水质量控制:

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得小于500MM,直至防水工程完成。基坑四周的地面水必须外排,不得流入基坑。基坑内不得有积水。

(2)在现场搅拌防水混凝土时,检查水要符合要求。减水剂、防水剂、膨胀剂等掺量经试验确定,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尺。砂、石子的含泥量不大于3%。并符合(JG52-79)和(JG53-79)的规定。穿过混凝土墙的固定模板螺纹必须有止水措施。砼的坍落度不大于50MM。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 。掺有活性粉细料时,不得少于280KG/M3。每班二次检查施工配合比。

(3)用商品混凝土泵送时,检查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石子性能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砼坍落度应在14-16之间,并与设计要求偏差不得大于±30MM。如超过此规定时,应由供应商派出试验人员用外加剂现场调整至符合要求,严禁用生水调整。如发现向运输车内加生水调试,此车混凝土将视为不合格品处理。严格控制防水混凝土的出厂至入模时间。砼强度高于C30时,气温不高于25℃时为150min,气温高于25℃时为90min。参入的防水剂、外加剂应符合设计要求。

4、坚持旁站监理:

(1)注意浇筑质量,防水砼的密实度。防止漏抵,接槎紧密。认真检查施工缝,后浇带的止水带施工。检查养护的条件,养护的时间。

(2)巡查养护时效、养护条件,防水混凝土浇灌后4-6小时必须覆盖浇水,三天内每天浇水4-6次。三天后每天浇水3-2次,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冬季施工养护和保温工作结合进行。

5、质量标准:

(1)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予埋件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2)防水混凝土必须密实,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抗渗等级要求大于S6以上)。

(3)施工缝,变形缝、止水带(片)、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严禁有渗漏。

(4)混凝土表面平整,无露筋、蜂窝等缺陷。予埋件的位置标高正确。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地下室使用的增多,地下室的防水工程渗漏、积水等质量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施工质量的好坏,影响到了地下室的使用。《地下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对工程概况、施工前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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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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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及时化解、在合同签订。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2、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减少因合同签订、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第十二条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建立台账。
第八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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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决定合同的批准,出卖公司利益。公司法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有格式文本的,并规定解决期限;5,并提出具体方案,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8,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与他人恶意串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法务部。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确保信誉,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履行。第二条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严重玩忽职守,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并收集好相关证据:1。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分工负责提供一份我们自己草拟的,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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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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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对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卫生院(所)、康复疗养院、疾病防治站(所)、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务、卫生室(所、站),联合医疗机构,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工作的其他单位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划分和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六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或产妇,片面强调手续、制度、规定或无故拖延、推诿、拒收,或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科转院,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指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同);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诊疗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的请示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做必要的准备(包括查对、麻醉、输血、输液、抗休克等),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施行,导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  弄错手术对象、开错手术部位、错切组织、器官;错用麻醉剂、搞错麻醉剂量等;或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护理工作中,不执行医嘱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不严,或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操作规程,给产妇或婴儿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不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或使已消毒的器械、敷料、药品污染、导致严重感染,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规定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不作过敏试验,使用后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如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中,违反操作规程、用错试药、搞错计量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在药剂工作中,配错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违反配伍禁忌、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或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未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采购不合格或失效药品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
一)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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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即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而发生的事故。  
第八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者,是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者,是一般差错。  
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 成立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七至十五人组成(省、市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可设内、外、妇、儿等科专业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要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由医德好、有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干部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医院提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各医院鉴定小组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  第十二条 省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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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1、防水混凝土部分:严格选用水泥的品种,强度等级应大于32.5级,其用量不得少于三百公斤每立方米。2、选用水泥品种的强度大于32.5级。混合的砂应该采用中砂,砂的粒径应当小于三毫米,泥量不得大于百分之一,硫类物质的含量不得大于百分之一。3、基层材料的强度应高于设计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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