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宅基地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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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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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2020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以这些方式盘活宅基地。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年底完成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快多种形式经营;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河北农村宅基地政策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房产”,在农民生产生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由于地域不同以及情况差别,因此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规定大体相似但是又在具体制度上有所区别。那么河北农村宅基地政策中对于申请人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什么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条件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可以取得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第七条中谈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同时,也对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村民情况进行了规定,在第九条中就谈到,“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河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基本标准,但是由于地域不同和环境差异,有些地区的农村占地面积小,有些地区农村占地面积大,平原面积小。因此,在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上有所差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如果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由此看来,河北农村宅基地政策中对于申请人条件和宅基地面积标准更为详细。不仅规定了可以申请宅基地村民的条件,还规定了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村民应当如何认定。同时,对于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规定更为具体,尤其是对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强制性规定多余住宅应当转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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