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不批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不同,办理取保候审的主体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取保候审的,会说明理由。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院同样需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相关申请。
无论哪个阶段,决定取保候审的,都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检察院不批准监外执行怎么办
监外执行一般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而非检察院批准。若执行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未获批准,罪犯或其近亲属等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要明确不批准原因,若因不符合法定条件,如不具备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应接受决定。若认为不批准决定有误,可通过执行机关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提供更充分的证明材料来支持监外执行申请,阐述符合法定条件的理由。
三、检察院不批捕逮捕有哪些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不批捕主要有以下情形:
1.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证据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
2.无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可能虽有犯罪事实,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3.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当我们明确检察院不批捕谁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时,其实还有两个关键关联点值得关注:一是不批捕后取保候审的办理主体虽以公安机关为主,但部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需结合检察院的补充侦查要求调整流程;二是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的法定义务(如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等),若违反可能导致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不少人常混淆“不批捕”与“无需承担责任”的边界,若对不批捕后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后续案件走向或义务履行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你理清细节,避免后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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