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中故意毁财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从行为动机看,其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区别于一般基于特定矛盾纠纷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
在数额与情节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毁财情形。此外,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形也会纳入认定范围。“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
实践中,还会结合行为发生的场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综合判断。若符合上述标准,可能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寻衅滋事中被害人过错咋判定
寻衅滋事案中判定被害人过错,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首先,看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若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如先进行辱骂、挑衅、殴打等,可能构成过错。比如在公共场所,被害人先对行为人进行言语侮辱,引发后续冲突。
其次,考量过错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关联性。过错行为应是引发或激化冲突的直接因素。若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作为判定依据。例如,被害人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行为人情绪激动进而实施寻衅滋事。
再者,分析过错程度。轻微过错与重大过错在判定中作用不同。重大过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但并不免除其寻衅滋事的责任。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案情,全面审查证据,综合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三、寻衅滋事中纠集他人如何来认定
寻衅滋事中“纠集他人”指为实施寻衅滋事,故意召集、聚合多人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看,纠集者要有明确的纠集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召集人员去实施寻衅滋事活动。比如,甲为报复他人,主动联系乙、丙等人去“教训”对方,甲就有明显的纠集故意。
客观上,要有实际的纠集行为。可以是口头邀约,像直接告诉他人去某地闹事;也能通过书面、网络通讯等方式召集。并且被纠集者要基于纠集行为而参与到寻衅滋事活动中。
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加重情节。一般认为,“多次”指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应符合相应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存在纠集及纠集次数等情况。
当我们明确寻衅滋事中故意毁财认定标准是啥之后,还需关注几个紧密关联的实际问题:比如,一旦符合该认定标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若故意毁财数额较大(通常达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如多次毁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不仅要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因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即便情节轻微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也可能被处以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实践中若同时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该如何适用法律也常让人困惑。如果您正遇到类似纠纷,对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法律后果或竞合问题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理清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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