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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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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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2、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3、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
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变更权说。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诉权说。该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形成权说。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可能权说。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

二、不同观点的解答

综观以上观点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1、首先,关于诉权,通常认为它主要是针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权利,被称为仲裁请求权。这样,就撤销权是“诉权 ”而言,至少没有全面概括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

2、其次,合同撤销权人有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也须有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托。而“诉权说”忽略了这个问题。

3、再次,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须经过的审查环节而已;对于第四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可能作为一种或然性,能否是一种权利?自不待言。

因为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如上所述,在民法中合同撤销权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是形成权,有的则认为是诉权,变更权等,各种理论学派各执一词,但大都偏向于形成权的性质,因为形成权与撤销权的特点最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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