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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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医疗工作作风提起诉讼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或诉讼中,对医疗作风的反映很强烈,真正对治疗本身提出的意见不多。2、医院在医疗中往往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一、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

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患纠纷。由于医患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其纠纷的性质、目的、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二、性质

医患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差错。单纯的医患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

2、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3、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

4、也许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

5、双方仅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

6、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

7、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目前,主要见于上述几种情况,某些医疗事故在过去往往按有关规定即可进行处理,如批评教育当事者,通过双方相互沟通就可以解决。但是现在不同了,尽管已经有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理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但是目前一旦发生事故,即使经过事故委员会鉴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质、前因后果,甚至经法院裁决仍然不能解决,仍然会纠缠不休,或四处申诉,或借助媒体扩大事端。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以往医疗事故处理的范围,并非纯医疗问题。因此,虽然医患纠纷并非都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差错可以成为纠纷的原因。

三、特点

医患纠纷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严格说来不属于医患纠纷的主体。但是就医患两个主体而言,实际上是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利益。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代表着医院、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与患者相关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亲属等。但是这些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比如发生纠纷后,对卫生行政机构的处理感到不满意,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及对对方委托人的成见,这些都不属于医患纠纷的范围。

在患者死亡之后,他的利益关系会发生改变,由可以取代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亲属,以继承人代理人的身份料理有关的纠纷,以保护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是指与当事者所在的医疗机构有关的人员,如医务工作者,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的管理人员,均应该视为医方的当事者。当然每一方要出一个具有决策权,能够行使自己的权益,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负责处理纠纷。 除上述当事者之外,无论是医患双方委托的他人,如亲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或以医方的名义解决纠纷,均必须出具委托书,才能够有权料理纠纷。委托人虽然可以代表一方的利益,但并不是纠纷的主体。

关于医患纠纷的客体,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的理由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而与医疗有关的,但并未触及健康生命权的纠纷,实际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但是这类纠纷目前很多,有人把这种纠纷称为非医疗性纠纷,实际上只要是医患之间发生的矛盾纠葛,都可以看作是医患纠纷。由于纠纷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就其发生的场合和环境而言,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

但是,为了叙述的方便,使其与医患纠纷又有所区别,所以也称为非医疗性纠纷。 如目前较多的患者在医院内自行摔倒导致了骨折,有些患者也向医院提出诉求,要求索赔。还有患者在医院就诊或住院过程中因钱财丢失,有些人以医院管理不善为由,也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这些实际上都不是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问题。虽然明显的不属于医患纠纷范围,但是却是医院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严格说来,医患纠纷必须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的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纠纷事件。这需要强调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特定的场合。即医院、诊所,而且这个场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场合,即正式的医疗机构。二是医务人员必须是有行医资格的、正式批准的医务人员。一些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江湖游医,这些都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范围,与患者所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医患纠纷,而应视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患者来讲,有大量的正规的医疗机构不去就诊,而要去找这些非法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本身其利益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即使发生侵权事件,也不应该看作是医患纠纷。

综上所述,医院与患者发生的纠纷也不全是医疗纠纷,要看发生纠纷的时间以及原因。发生医疗纠纷最起码的发生场所应该是正规的医疗单位,是事业单位。如果你在街边的美容美发店美容而导致毁容等结果都不算是医疗纠纷,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所以要记住医疗纠纷的特点且明白所发生纠纷的性质,通过合适的渠道解决纠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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