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方式多样。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应在该十八个月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如何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承包人应及时行使该权利,在期限内通过合法方式主张,如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以优先受偿工程价款,超期可能导致该权利丧失。
三、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
这里“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承包人应及时行使该权利,若超期限主张,将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在期限内行使该权利,能保障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期限是多久,是工程领域维权时绕不开的核心疑问,但除了期限,两个关键关联问题更影响实际维权效果。一是优先权的行使条件,二是其与抵押权的冲突规则。比如,仅知道期限还不够,行使优先权需以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为前提,且需在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口头催讨不产生效力;另外,同一工程若同时存在抵押权,优先权通常优先受偿,但需注意是否符合“承包人已实际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等法定要件。若你正遭遇工程款拖欠,不清楚优先权如何在期限内有效主张,或纠结与抵押权的冲突处理,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你精准梳理权利边界,避免错失维权良机。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