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动产权证书可不可以予以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废。比如,当不动产灭失、依法被征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等情况发生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后会办理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书随之作废。
另外,如果证书存在伪造、变造等违法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后,也会被宣布无效。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及法定程序。
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坏,权利人可申请补发,原证书会公告作废,重新颁发新证。总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特定法定程序来进行。
二、不动产权证办好之后能否撤回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证办好后不能随意撤回。不动产权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利的法定凭证。
若因登记错误等原因,可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登记行为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撤销登记行为,但这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践中此类情况较为复杂且严格。总之,不能简单随意撤回已办好的不动产权证,需依合法合规途径处理。
三、不动产权证书是否能够进行注销
不动产权证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注销。
比如,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届满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同时原不动产权证书会被注销。
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权利消灭的证明文件等。登记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书,从而使该不动产权利状态在登记簿上得以更新。
当我们探讨不动产权证书可不可以予以作废时,需明确其作废并非随意操作,而是有严格的法定前提与程序要求。比如,若不动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如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权利主体消灭(如房屋被依法征收)等情形,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作废。需注意的是,申请作废需提交充分证据材料,且作废后需关注自身权益衔接(如是否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等问题)。若您对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具体适用情形、申请流程、所需材料,或是作废后权益保障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帮您理清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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