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常见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
伪造信用卡则是单纯的伪造行为,即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假信用卡的行为。
区分关键在于行为目的。若伪造后使用以骗取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仅伪造而未使用,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例如,甲伪造信用卡后又用其消费购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乙仅伪造多张信用卡放着未用,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范围是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范围如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等,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比如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恶意透支不包括善意透支等正常情况。一旦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三、信用卡诈骗罪冒用怎么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认定如下:
行为方式: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这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情形。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通过冒用行为获取财物或非法利益。
冒用范围:涵盖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在自动柜员机取现等各种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场景。
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商场刷卡购物,就属于冒用行为。若冒用数额较大(一般为5000元至5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冒用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违背持卡人意愿,且行为人借此获取财物。
当我们理清“信用卡诈骗与伪造信用卡咋区分”时,还要注意两者的关联情形。若伪造信用卡后又用其实施诈骗,可能涉及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另外,两种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不同:伪造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量即立案,而信用卡诈骗需达到数额较大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在遇到信用卡相关纠纷时,分不清行为定性、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或想了解具体立案标准、量刑尺度,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帮您理清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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