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回重审案件一般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程序中,该提交答辩状期间已明确限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发回重审本质上是对原一审程序的重新审理,并非新的一审程序开始。此时若允许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也不符合程序安定性原则。
不过,若发回重审是因为违反专属管辖等重大管辖权问题导致的,且原管辖权异议处理确有错误,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正确适用法律角度,法院可能会重新审查管辖权问题,但这属于特殊情况。
二、发回重审能否增加新的诉求
发回重审一般情况下可以增加新的诉求。在发回重审程序中,案件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不过,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新增加的诉求与原案件有紧密关联,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通常会允许增加。但如果新诉求会导致诉讼过分迟延、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负担等,法院可能不予准许。所以,当事人若想在发回重审时增加新诉求,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发回重审能否驳回离婚申请
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程序或事实认定等问题,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在离婚诉讼发回重审中,是可能驳回离婚申请的。
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重审时,法院会重新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若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法院会驳回原告的离婚申请。
不过,若在重审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可能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发回重审后是否驳回离婚申请,取决于重审中对夫妻感情状况的认定及相关证据。
关于发回重审能否提管辖权异议,除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外,实践中还有一些关键细节需要关注。比如,发回重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节点需特别注意。通常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可能丧失该权利;此外,若异议成立,案件会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也会影响后续诉讼的推进节奏。如果你在实际案件中遇到发回重审的情况,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审查流程或后续处理仍有困惑,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提供针对性的解答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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