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贪污罪的主体指的是谁
贪污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主要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怎么表现的
贪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仍希望该结果发生。
非法占有目的是贪污罪主观故意的核心内容,它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据为己有,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和支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虑其行为方式、对财物的处置等因素。例如,行为人采取伪造账目、涂改单据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可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若仅是暂时挪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
三、贪污罪的主观内容是怎样要求的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这里的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行为人企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转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实践中,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等,只要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符合贪污罪主观方面要求。
当我们明确贪污罪的主体指的是谁后,实践中仍有不少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形下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例如,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若与外部人员勾结侵吞公共财物,如何认定其主体身份及责任划分?此外,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贪污行为,其实施主体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也常引发实践争议。这些问题看似细微,却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如果您对贪污罪主体的具体认定、相关共犯责任划分等仍有困惑,或是遇到类似法律问题需要专业解答,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权威法律人士的针对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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