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如何认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若发现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却参与投标,招标方应宣布其投标无效。若已确定中标,中标结果无效,需重新招标。同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若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如何认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关于管理关系的认定,通常从实质控制角度判断。若一方对另一方在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可认定存在管理关系。例如,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重大经营计划、能任免另一方关键管理人员、对另一方财务收支有最终审批权等。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管理架构等,以审查是否存在管理关系。若发现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却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其投标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三、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依据哪个规定
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公司法》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所以,在招投标活动中,可按上述规定界定投标人的关联关系,防止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我们聚焦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如何认定责任这一问题时,除了明确责任主体的界定标准,还需关注两个紧密关联的延伸要点:其一,管理关系下的责任承担形式。若双方存在实际管控、利益绑定,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二,该关系是否会触及串通投标的认定红线,进而影响行政处罚的幅度?不少企业因未厘清管理关系的举证要点,导致投标无效或面临处罚。如果您正处理投标项目中的管理关系责任纠纷,或是想提前了解风险防控要点,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答疑,帮您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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