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无抚养权一方享有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实践中,探望方式多样,包括看望式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逗留式探望,指短时间内将子女接走共同生活。无论哪种方式,都要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前提,尊重其意愿。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无抚养权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在离婚后,如何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变更,父母双方达成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者到法院走调解程序,协议生效后即可完成变更。此方式便捷高效,能避免过多纠纷。 二是诉讼变更,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法院会支持变更请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十周岁以上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诉讼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变更条件。
三、在离婚后,如何有效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争取子女抚养权,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若子女不满两周岁,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从以下方面争取:提供自身经济状况证明,证明有稳定收入与良好居住环境,能为子女提供优质生活与教育条件;强调自身教育背景、生活习惯优势,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如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提供子女长期随自己生活的证据,表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可让子女表达想跟随自己生活的想法。
当探讨在离婚后,无抚养权一方的探望权如何行使时,有诸多要点需关注。比如探望的时间安排,是定期探望还是不定期探望更合适;探望的方式选择,是直接接触孩子还是通过视频等间接方式。这些细节都关乎探望权的顺利实现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你在离婚后是否面临着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困扰呢?如果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调整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依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精准且有效的解答,助您妥善处理好探望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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