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翻仲裁自认的证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自认,且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是可以推翻的。例如,当事人发现之前自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有确凿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向仲裁机构申请重新审查。但推翻自认的证据需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且推翻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或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哪些情形能推翻仲裁自认
根据仲裁程序中自认的相关规则及证据法理,可推翻仲裁自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自认:当事人的自认系在受胁迫或因重大误解作出,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自认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申请推翻。
2.撤回自认经对方同意:当事人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且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的,该自认不再具有约束力。
3.自认违背公序良俗或事实冲突:自认的事实明显与已查明的客观事实相悖,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仲裁庭可不予采信该自认。
4.身份关系等特殊事实的自认:涉及身份关系(如婚姻、亲属关系)、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等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即使当事人自认也无效。
上述情形需结合具体仲裁规则及案件事实,由仲裁庭综合判断是否支持推翻自认的主张。
三、仲裁自认可被哪些证据推翻
仲裁中,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能推翻自认的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证明力较强。
通常包括书证,如合同、书信、文件等,可直接反映事实真相;物证,以其自身属性、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像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生动呈现相关场景或交流内容;证人证言,若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能客观陈述事实,也可作为有力证据;鉴定意见,由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如笔迹鉴定、痕迹鉴定等,具有较高证明力。这些证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就可推翻自认。
当探讨可以推翻仲裁自认的证据吗这个问题时,除了直接能否推翻的判定,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若要推翻仲裁自认的证据,往往需要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和新的证据支撑。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受到胁迫等情况时,自认的证据可能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并且,推翻证据后的仲裁结果走向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会改变原有的裁决方向。如果你对推翻仲裁自认证据的具体条件、流程,或者后续仲裁走向等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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