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院有什么理由不支持约定的收益
法院可能基于多种理由不支持约定的收益。其一,若该约定收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上限等,法院会认定其无效而不予支持。其二,若约定收益的基础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基于此约定的收益也不会被支持。其三,若约定收益的计算方式或依据不明确、不合理,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法院可能难以认可该约定收益。其四,从公平原则角度考量,若约定收益明显过高且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法院可能会进行调整或不予支持,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哪些约定收益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约定收益法院不予支持:
1.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2.违背公序良俗的收益约定(如基于赌博、非法同居等违法或悖德行为的报酬,《民法典》第8条);
3.无效合同项下的收益约定(合同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时,收益约定亦无效,《民法典》第155条);
4.金融产品中违规承诺的保本保收益(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固定收益,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5.非法金融活动中的收益约定(如非法集资中的利息回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上述情形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相关收益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约定收益哪些法院不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对超出一定标准的民间借贷约定收益不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探讨法院有什么理由不支持约定的收益时,除了常见的法院不支持情形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约定收益的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约定收益对另一方明显不利,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另外,约定收益是否违反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序良俗也很关键。如果约定收益的获取方式不正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同样有理由不认可。若你对约定收益在法律层面的更多细节,如举证责任、合同效力认定等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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