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含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等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犯罪情节来量刑。
二、新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等情况。
三、新刑法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判
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等情形。
本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当我们探讨新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判时,还需关注两个核心延伸问题:其一,该罪的立案需满足特定后果。若因不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形,才会认定为既遂;其二,此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边界,前者针对事故发生后的瞒报行为,后者针对事故发生前的违规操作。如果您正涉及安全事故相关纠纷,或对该罪的量刑情节、立案条件仍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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