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代理关系如何认定
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要有委托授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这是认定的关键证据。若无书面合同,口头授权也可能构成委托,但证明难度较大。
其次,考察双方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且该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如在商业交易中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同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进行指示、监督,代理人按指示行事。
再者,看利益归属。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若交易获利归被代理人,亏损也由其承担。
此外,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也可辅助认定。在特定行业中存在的常见委托代理模式,也能作为判断依据。若有争议,需结合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二、委托代理权限如何界定
委托代理权限通过授权委托书界定。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中,代理人仅享有程序性权利,如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不能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
特别授权则赋予代理人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的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这些权利,未明确列举的,不能认定有特别授权。
委托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明确地写明授予代理人的具体权限,避免权限不明引发纠纷。
三、委托代理权限越界有何后果
委托代理权限越界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其后果如下:
对被代理人,如越界行为未获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越界代理人担责;若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对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越界,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对越界代理人,需向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损失,要赔偿被代理人损失;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探讨委托代理关系如何认定之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比如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是否还能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另外,当委托代理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时,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这些问题都与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您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终止后的处理、无权代理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要获取更精准详细的法律解答,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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