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复议派出所承担什么责任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中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若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会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若发现派出所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复议机关可责令其纠正或撤销该行为,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例如,若派出所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会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能因监管不力等原因在复议中被一并追究责任。总之,派出所在行政复议中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二、行政复议中派出所需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派出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限期举证义务: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笔录复印件起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该行为无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
事实依据:证明相对人存在违法事实(如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条款);
程序合法:证明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如告知陈述申辩权、送达回执等)。
3.行为适当性举证:证明处罚幅度、措施等符合法律规定(如罚款金额未超出法定范围)。
4.不作为案件举证:若涉及不作为(如未依法履职),需证明已履行职责或存在免责事由(如无管辖权、已移交其他机关)。
注:复议中派出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第三方取证(复议机关许可除外),举证限于当初作出行为时收集的证据。
三、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需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材料,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过,申请人也有一定举证义务,如证明其申请复议符合法定条件、证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作为的事实等,但主要举证责任仍在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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