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二审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上诉人应当提供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或新的事实,以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则可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新证据进行反驳,也需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能会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总之,二审举证的主体和一审类似,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且需围绕上诉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举证,以推动二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二、民事二审举证责任归谁
民事二审举证责任的分配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上诉人对其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主张或抗辩理由,需对该等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对其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提出的新抗辩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需经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另行起诉),对反诉主张的事实亦需举证。
3.新证据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对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未在一审提交的正当理由。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不改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为补充性证据获取方式。
三、民事二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二审举证责任分配基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当事人主张某事实,需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若一审已查明事实,二审中当事人无新证据推翻,无需重复举证。若一方提出新主张或反驳对方新主张,则提出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一审遗漏或未涉及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一方对一审认定事实有异议,需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认定错误,否则法院通常维持一审认定。
当探讨民事二审由谁举证时,除了明确二审的举证主体,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二审中举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因为不同的案件情况,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逾期举证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进而影响案件的走向。另外,二审中新增证据的认定标准也是关键,什么样的证据能被认定为新增证据,对案件的结果也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您对民事二审举证的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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